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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说明

1.网络游戏前置审批

通过互联网(包括有形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有形(MMORPG)、网页有形(WEBGAME)、休闲有形、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其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运营前,需要到所在省新闻出版局进行前置审批,并到文化部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前置审批

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频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3.文化前置审批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DV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名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门审批,以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药品和医疗器械前置审批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向当地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获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5.教育前置审批

主要指与教育有关的网站,如办理文凭、远程教育视频,考试培训等,各个公办大中小学校不用审批。需向当地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6.出版前置审批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加工的文字、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7.新闻前置审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须向所在地地省政、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办公室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8.医疗保健前置审批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